債券持有人可以按時收到固定利息,並且當持有至債券到期日時,發行公司還必須依面額收回可轉換公司債;同時在其發行一段時間後,持有人可以依約定的轉換價格依法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票(通常為普通股)。其賦予債券持有人在發行公司獲利能力提升後能參與股票增值的權利,但在未轉換前,持有人仍視為債權人,處於較有利的清償順位,並享有債券保本保息的好處。
可轉換公司債具有股票及債券之雙重特性,投資人行使轉換前,投資人具有債權人之身份,可依約定享受債權人之權利;另一方面,投資人請求轉換後,其身份將轉變為公司股東,可享受股東所有的權利。可謂進可攻,退可守之投資工具。
可轉換公司債因具有選擇權性質,故與普通公司債的特性有所不同,茲將其所具有的特性分述如下:
1.較低的票面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公司債等於同時賣出普通公司債與選擇權買權給投資人,因此可轉換公司債的售價自會比普通公司債來得高,換句話說,其票面利率將比普通公司債低。
2.債務求償權:可轉換公司債對資產之求償順位介於普通公司債與普通股之間,其順位優於普通股股東,但次於普通公司債之債權人。
3.存續期間之不確定性:發行公司可於合乎約定條件下,終止債權之流通,投資人亦可以透過選擇權之行使,將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皆會使得可轉換公司債之存續期間不確定。
4.發行公司通常都較具有成長性:因為可轉換公司債所訂定的轉換價格都會比發行時普通股價格高,因此發行可轉債,可作為公司以目前較低的普通股市價發行新股之替代方案。
根據Scott L. Lummer及Mark W. Riepe在1993年9月份Journal of Fixed Income雜誌所發表的研究報告顯示,1973至1992年底,美國可轉換公司債的收益比一般股票和績優股高,而且風險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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