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 星期五

盈餘分配規定

公司法關於盈餘分配規定
1.彌補虧損後,才可分派盈餘。
2.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註)。
3.公司無盈餘時(指未分配盈餘為負數),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4.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有但書如5)。
5.公司無虧損者(指未分配盈餘為正數),得依股東會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
6.以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

註:法律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為分派盈餘之10%,但由於未分配盈餘會被課征10%的稅,因此在實務上,公司不論盈餘是否分派,都會先提撥10%到法定盈餘公積,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Q1.營利事業經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如先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可否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A1. 據經濟部函示,營利事業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如先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於法尚無限制,因此,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其已依公司法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Q2.又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始以「實際分配盈餘數」為基礎,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可否全數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的基礎?
A2. 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有關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係以「個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始以「實際分配盈餘數」為基礎,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其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數額,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89.9.26台財稅第0890456933號函)

小心新修34號公報製造的空心大佬官

金管會於2008/10/16宣佈,考量到國內外近期的金融情勢變化,以及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決定放寬分類標準,台灣也比照辦理,調整後,除了衍生性商品等外,若企業不再以短期內出售為目的,可重分類為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
2008年度第三季進行重分類的公司,上市上櫃共計108家,財報稅前EPS因而由虧轉盈之公司有8家.

34號公報的突然修正,以因應金融海嘯,雖表面上立意良善,卻也給了部份不肖公司作帳的空間,其實這只是帳面上數字的改變,對於公司資產評價後的內含價值沒有任何影響,反而使投資者更難以判斷公司的良窳.

例如,假設有一家公司買了一堆雷曼公司債,現在等著最後的清算價值被算出來(聽說因為資產結構太複雜,很難算在短期內清算完畢),正常是依市價打掉其差價損失,在9月15日雷曼出事前還有市場價格,如今
34號公報的修正,把這些雷曼公司債由公平價值變動移到持有至到期或無活絡市場債券,一般人根本看不出這些債券早已無任何價值,而還刻意讓你看到報表上的每股淨值很高,卻不知其實早已是空心大佬官.

這可說是IASB主動領導全球的公司和金融機構粉飾會計報表,美化帳面,意圖混淆投資者的視聽,其後果是因帳面和實際狀況差異的拉大及難以了解
,投資者的投資信心會更加不足.

天理昭彰,報應不爽

林文郎 夥同「骨董張」炒作股票早是業界眾所周知的事了,
因為「骨董張」是林文郎在罩的,民進黨執政時期狗仗人勢,作威作福,
狗屁倒灶的事情一堆, 知法訂法卻故意犯法,早已罪大惡極.
如今終於被判刑,而且操作虧損還被抓到,真是低路.
而且還有更多案子還沒爆,「骨董張」應該再接再厲,
咬出更多同夥,以換取減刑,這輩子才有出獄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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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院財委會立委 林文郎操縱股價 遭判刑1年10月

* 2008-11-28
* 工商時報
* 【張國仁/台北報導】

 曾擔任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委員的前立委林文郎,在民國91年間連續以炒作及沖洗買賣方式,操縱三洋纖及億泰兩檔股價,雖因操作手法不佳,未能獲取暴利,但造成該兩支股票異常交易,誤導投資大眾的投資交易行為,昨天被台北地院以違反證交法規定,判刑1年10月。

 判決書指出,林文郎在86年間擔任財委會立委時,曾領銜提案修正證交法,對政府為確保股市機能健全,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制定證交法反操縱條款,以避免投資人誤解集中交易市場某種股票的交易狀況,十分瞭解。不料,竟然在91年4月到6月間,兩度利用其弟林文裕所開立證券戶頭,及不知情的友人戶頭等,縱操三洋纖及億泰電線電纜等兩檔股價。

 由於林文郎操縱該兩支股票價格手法不好,為交易所對市場監視制度查核發現移送檢調偵查,檢調發現林文郎並未因操縱股價而獲取重大利益,偵審中他否認犯錯,卻無法解釋為何要炒股及沖銷買賣造成的股價異常狀況。

 依目前證交法對操縱股價的犯行,刑責在3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因林文郎的觸法行為發生在93年4月28日證交法修正加重操縱股價的刑責前,因此法院依舊法僅將他判處1年10月徒刑。

 今年11月14日,林文郎因另涉嫌夥同「骨董張」股市名嘴張世傑,炒作上櫃金美克能公司股票,被台中地院法官裁定羈押中。

2008年11月18日 星期二

上市櫃公司籌資能力

金融海嘯發生以來,資產價值評估準確度的風險升高,除了判斷公司是否獲利之外,市場對於公司價值的認定(市值),成為重要的標準,如雷曼兄弟公司宣告倒閉時,帳面資產是大於負債的,但處份價值卻取決於市場對於其資產的認定,結果是遠低於帳面價值,另一方面,除非宣告倒閉,負債卻是無法折價的,在金融危機開始明顯影響經濟實質面的當下,評估上市櫃公司未來的籌資能力,有助於判斷經過本波不景氣之後,公司存活能力的高低,因此,我們以公司負債市值比(Debt/Price Ratio)來試圖判斷公司的籌資能力。

公司負債市值比(DPR)=總負債/總市值;大於1代表公司的市場評價低於其負債總額,籌資將面臨困難,目前樣本平均值為1.000591倍,倍數愈高,籌資難度越高,董監大股東落跑的機會越大,被BAILOUT(財務支援)的可能性越低。

樣本:非金融業上市櫃公司,剔除合併報表子公司有金融業的公司,共1196家。
資料:2008年第三季合併財務報表及股價資料庫。

籌資能力最佳前50名:

篩選條件:
A.2008前三季每股盈餘大於平均值 (1.16)
B.公司總市值大於10(考慮市值太小的公司,常有大股東控制股價的問題)
C.公司負債市值比(DPR)最低的前20名。


籌資能力最差前50名:

篩選條件:
A.2008
前三季出現虧損(每股盈餘小於0)
B.
公司總市值不設限(不考慮太大不能倒的問題)
C.
公司負債市值比(DPR)最高的前20名。


惡有惡報!

涉炒股 國巨董座陳泰銘限制出境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8.11.18 02:28 am

國巨電子董事長陳泰銘被檢舉利用國巨併購大毅科技之際,炒作大毅股票獲利逾11億元,卻讓國巨慘賠,涉及背信、炒股。台北地檢署昨天傳訊陳泰銘、李慧真夫婦調查,僅陳泰銘到案。檢方訊後將陳泰銘列被告、限制出境。

李慧真以未收到傳票為由,昨天未到案。檢方認為案情需要陳泰銘夫婦同時說明,因此昨天沒有訊問陳泰銘太多案情。

據指出,陳泰銘不滿被控炒股,強調國巨購買大毅科技股票是在商言商,合法的商業行為。他花了兩個小時向檢察官黃惠玲說明,強力為自己辯護。黃惠玲訊後仍認為陳泰銘涉嫌重大,諭知他列為被告、限制出境。

檢調去年接獲檢舉指出,陳泰銘涉嫌從94年起,陸續利用旗下公司士亨興業、旭昌、昇泰、寰泰、易利等私人投資公司名義,以及子女陳少威、陳少喬、陳少曼、親戚蔡淑綺等人的證券帳戶,大量買進大毅股票,涉嫌炒作大毅股價,每股從20餘元拉抬到200元,獲利高達11億元。

檢察官黃惠玲,今年10月底搜索國巨、陳泰銘住所、投資公司等7處,查扣國巨董事會議紀錄,買賣大毅科技股票交易資料。陳泰銘夫婦人在國外未到案,發布境管通告。

檢方先傳喚涉嫌協助陳泰銘炒股的昇泰公司負責人謝垂蓮、國巨股務主管蔡淑綺、謝登紅調查,訊後以5萬元至10萬元不等交保候傳。

檢調掌握的資料顯示,陳泰銘疑似利用國巨併購大毅的機會,同步透過私人投資公司炒作大毅股票,從中獲利11億元,後來大毅股價滑落,國巨卻來不及出脫持股,慘賠認列損失。

檢方將比對查扣的國巨董事會會議紀錄,釐清陳泰銘夫婦在決策過程有無涉及炒股、背信。

【2008/11/1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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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這種吃人不吐骨頭的公司派,趕快抓去關起來,以免最後把公司掏空.

即使這次法律治不了他,總有一天,老天一定會用另外的方法整治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