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8日 星期三

認股權證(Warrant)

又稱為認購權證,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一種,指由公司或投資機構發行的一種證券,持有者有在一定期間內(通常為一年)依發行時約定的價格(履約價格),買進一定數量標的股票(underlying stock)的權利。

認股權證市價=內含價值+時間價值
內含價值=標的股票市價-履約價格
時間價值=認股權證市價-內含價值

由於認股權證只是表彰有以一定價格買進標的股票的權利,因此,其發行價格通常是標的股票的一小部份,其性質類似買進選擇權(call options),但選擇權的權利金比例較認股權證低,存續期間也比較短。
依發行的條件可分為美式及歐式認股權證兩種,美式認股權證在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時間,持有者皆可執行認股權;歐式認股權證則必需至到期日,持有者才可執行認股權。
依發行的標的股票組合之不同,可分為單一標的及多標的認股權證兩種,單一標的認股權證,標的股票只有一種;多標的認股權證,標的股票則在兩種以上。
通常認股權證發行時的履約價格會稍高於標的股票當時的市價,認股權證的價值可分為兩部份:內含價值(標的股票市價-履約價格)及時間價值(認股權證市價-內含價值);若標的股票市價低於履約價格,則內含價值等於零;愈接近到期日,時間價值愈低,至到期日時,時間價值等於零。一般認為投資交易性(不同於避險性的操作)認股權證的資金比率為3~5%。

我國法令規定,只有證券商才能發行認股權證,而證券商在認股權證存續期間,必需持有一定比例的標的股票,作為避險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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