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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9日 星期三

台版馬多夫--連銀行都被騙

國內共有華南銀行、永豐銀行、台中商銀與渣打等4行銷售該集團商品.

連銀行都被騙.

其實一般投資人可能被騙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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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M董座彭日成 美凍資產

【聯合報╱國際中心/綜合報導】 2009.04.29 04:06 am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向聯邦法院提出民事訴訟,指控台灣裔美國企業家彭日成詐騙投資者數億美元並偽造學經歷,法院並已發出禁令,凍結彭日成個人以及公司資產。

彭日成是加州「保盛豐集團」(Private Equity Management Group)董事長兼執行長,他被指控自2003年起,以俗稱老鼠會(又稱「龐式騙局」)的手法,以私募基金為名向投資民眾騙取數億美元,挪用新加入投資者的金錢,用來支付給較早投資者作為投資利息報酬,其中大部分資金募自台灣,被稱「台版馬多夫」案。

華爾街日報月初在頭版報導彭日成的「龐氏騙局」手法,隨後彭日成暫時辭去保盛豐董事長和首席執行長職務,他並宣稱成立特別委員會,聘請一家律師事務所進行集團內部調查。

證管會已向洛杉磯聯邦法庭提起訴訟,指控彭日成不實陳述自己的經歷背景和保盛豐集團投資產品的安全性,詐騙投資者錢財。

美國地方法官古提瑞茲已經下令凍結彭日成個人與保盛豐集團的資產,交出護照並繳還不當所得,包括所有可能已經匯往美國以外地區的金錢。古提瑞茲已經排定下月11日開庭,決定是否延長禁令,並指定資產管理人負責保護現有資產。

美國證管會提出的訴訟案指出,彭日成涉嫌捏造學經歷,包括擁有爾灣加州大學的大學學位以及MBA學位,但爾灣加州大學僅有他就學一個暑假的記錄。彭日成也向投資者宣稱曾擔任摩根士丹利集團的副總裁及併購顧問,但實際上根本沒有這些經歷。

彭日成的律師辛德勒表示,彭日成沒有詐騙,要求法官撤回禁制令,並讓保盛豐集團恢復控制所有資產。

彭日成1966年出生於台灣,妻子珍妮.露薏絲曾是脫衣舞孃,1993年曾報警指控彭日成威脅殺她,還說彭日成曾經打斷她的鼻子、偷她父母親的錢,脅迫她從銀行提款7萬美元供他賭博飲酒。

彭日成的發言人說,彭日成兩周前去中國參加宗教朝拜活動,目前行蹤成謎。保盛豐集團號稱管理的資產規模為40億美元,但證管會認為該集團在台籌集的資金可能高達10億美元,國內共有華南銀行、永豐銀行、台中商銀與渣打等4行銷售該集團商品。

【2009/04/29 聯合報】@ http://udn.com/

2008年12月25日 星期四

2009年因有債券到期具資金壓力前20名公司

由於年關將近,TEJ為各位整理上市櫃公司2009年債券即將到期資料,並搭配2008/09財務資料計算目前公司資金壓力狀況各位參考。

2009年有債券即將到期,上市櫃共計221家公司(一般產業209家,金融產業12家),
到期金額總計約 3,137.5億元。
其中具資金壓力公司計 76家(一般產業74家,金融產業2家),資金缺口總計約 642.61億元。

 資金壓力(資金缺口) = 現金及約當現金 + 短期投資 - 2009年到期債券

若計算結果為負值,表示目前公司帳上現金部位不足以支付即將到期債券,故產生籌資壓力;反之,若結果為正值,則表示公司現金部位足以支付即將到期債券,未有資金缺口。

2008年11月28日 星期五

盈餘分配規定

公司法關於盈餘分配規定
1.彌補虧損後,才可分派盈餘。
2.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註)。
3.公司無盈餘時(指未分配盈餘為負數),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4.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不得使用之(有但書如5)。
5.公司無虧損者(指未分配盈餘為正數),得依股東會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及受領贈與之所得)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
6.以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

註:法律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為分派盈餘之10%,但由於未分配盈餘會被課征10%的稅,因此在實務上,公司不論盈餘是否分派,都會先提撥10%到法定盈餘公積,以達到避稅的目的。

Q1.營利事業經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如先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可否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A1. 據經濟部函示,營利事業股東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如先行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於法尚無限制,因此,營利事業當年度盈餘未作分配者,其已依公司法規定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Q2.又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始以「實際分配盈餘數」為基礎,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時,可否全數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的基礎?
A2. 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1項有關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係以「個別年度」之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基礎。營利事業於分配歷年累積之盈餘時,始以「實際分配盈餘數」為基礎,一併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者,其非由當年度盈餘提列之數額,不得作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89.9.26台財稅第089045693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