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6日 星期五

借券市場

借券市場簡介

法源依據: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82條之2及之3 (民國97年9月4日修正)及第109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民97年9月3日修正)。

中介主體:台灣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

需求者(借券者):
1.借券系統:銀行、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或私募之基金)、期貨自營商、證券金融事業、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2.交割需求借券:證券商(賣方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存券餘額不足履行交割義務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申請辦理借券。其未申請借券且未完成有價證券交割者,本公司即併於上午十一時後,為其辦理借券,並於當日通知該證券商,所生之借券費用由該證券商負擔,證券商不得異議) 或 證券金融事業(有價證券融券、借券餘額與轉融通餘額之合計數,超過證券金融事業自有有價證券、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及辦理融資融券與轉融通業務所取得之全部該種有價證券,經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後尚有不足時)。

供給者(出借者):
1.借券系統:保險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募集或私募之基金)、專營期貨商、證券金融事業、特定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政府基金、信託業(特定信託契約)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2.交割需求借券:已簽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之集保帳戶庫存股票,有價證券所有人如欲出借時,應填具出借委託書,委由其往來證券商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保管業務而擔任其保管機構之銀行,將有關資料鍵入有價證券借貸電腦系統辦理出借申報(不含已質設股票)。

總量管制:借券賣出餘額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10%;每日盤中借券賣出委託數量不得超過該種有價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3%;借券餘額與證金及自辦信用券商之融券餘額合計不得超過個股發行股數的25%,逾20%時需進行分配。

借券系統:
方式:定價(公告)、競價(年息20%以下)、議借(年息20%以下)、9~15時。
期間:最高6個月、借券者得隨時返還,定價及競價出借者10天內不得要求返還,議借雙方可自行約定提前返還日。

交割需求(券商):
方式:提出申報(最高出借費率為總價的7%)。
期間:1天。

交割需求(證金):
方式:提出申請標借(8時起,12時30分開標、最高出借費率為總價的7%)、議借(14時前、最高出借費率為總價的10%)、標購(14時30分前)。
期間:1天(獎投及促產或紅利配股,未經轉讓報稅或未放棄緩課者不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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