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4日 星期三

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相關規定

一.主要由證券交易法規定:
1.公司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主管機關應視公司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2.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主管機關應視公司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
1.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2.依本法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常務董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一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處置要點
1.上市公司,係指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但書經主管機關要求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以及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以後向本公司申請有價證券上市之公司。

四.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1.金融控股公司應依章程規定設置二人以上之獨立董事,並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2.最晚於99年底前需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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